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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遺囑應注意及準備之文件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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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人陳志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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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發表於: 星期五 二月 13, 2009 5:30 pm    文章主題: 公證遺囑應注意及準備之文件 引言回覆

立遺囑人、見證人都必須親自到場,不可以代理。
應攜帶的文件︰
☉公證遺囑︰遺囑人須依民法第1191條所規定之方式作成公證遺囑,其方式如下︰1)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然後2)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然後3)記明年月日,及公證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並請注意下列事項︰
☉遺囑人、見證人之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☉財產權利之證明文件:如房屋權狀、土地權狀、存摺或存單等,並請提出財產清單。
☉財產價值之證明文件:如載有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、土地公告現值證明等。
☉繼承系統表1份,以及戶籍資料(如現戶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,須可以看出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)。
公證費用︰
請先計算標的價額(遺囑標的價額之計算是以立遺囑人全部財產價值為標的價額),然後就該標的價額按下列費率(均為新台幣)收取:
☉二十萬元以下者,一千元。
☉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,二千元。
☉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,三千元。
☉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,四千元。
☉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,五千元。
☉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,六千元。(以此類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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